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x;&x;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的母亲赵×、哥哥李×、表兄王××与石门乡X村民马××因工地施工接电线的事情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李某得知后,赶到南召县X乡X村核电移民新村的建筑工地工棚内,持刀将马××右手背处砍伤,致其右手中指肌腱断裂。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马××的损伤属轻伤。
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与马××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整。被害人马××予以撤诉。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赵×、丁××、孙××、唐×、朱××、王××、雷××、马××、王××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调解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