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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车某某(车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夏X,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孙XX,X年X月X日出生。

车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刘某某不服,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营立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车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案件移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熙成

审判员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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