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孝平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刘孝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X镇X村X号。。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平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