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游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