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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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马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玩忽职守罪,2006年10月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9年3月3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某,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09年3月9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百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马某某及被告人连某辩护人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自2008年8月任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寺湾分站站长、被告人马某某自2007年10月任淅川县X乡X村企业(矿山)管理小组副组长以来,二人在辖区内不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2款、第53条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又违反《河南省实施办法》第7条第2款、第34条、第42条、第48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条、第6条第2款、第35条、第36条、35条的规定,不严格执行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和毛堂乡X村矿管小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日常的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细致,不能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履行工作,从而导致2008年12月28日下午,淅川县X乡X村民朱××等人在毛堂乡X村大黑沟区域山上非法开采钒土的过程中矿洞塌方,造成朱××当场被砸死,朱××被砸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连某、马某某的供述;证人张××、石××、石××、闫××等人的证言及书证毛堂乡政府证明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某、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连某辩解,①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无证采矿的非法行为由淅川县矿产站法制股负责查处,矿产分站无此职责;对于矿土矿的监督管理是由淅川县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矿产分站无此职责;对于劳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由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上对无证开采钒土矿的监督管理不是自己职责范围,朱××等人的死和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自己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在生产劳动中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生产单位所在乡镇,矿产分站只是协助矿产站法制股对无证开采非法行为进行查处,朱××的死和被告人无因果关系,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在任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寺湾分站站长期间,没有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站关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辖区矿山企业巡查工作,在对辖区矿山企业巡查中没有及时发现毛堂乡X村大黑沟朱治军无证开采的矿点,上报淅川县矿产资源管理站法制股进行查处。被告人马某成在任淅川县X乡X村矿山(企业)管理小组副组长期间没有严格按照淅川县X乡人民政府(2007)X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所负责辖区的矿山企业进行普查,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由于二人工作疏忽,导致2008年12月28日下午,淅川县X乡X村民朱××等人在毛堂乡X组大黑沟区域山上非法开采钒土过程中矿洞塌方,造成朱××当场被砸死,朱××被砸死的重大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连某的供述,有证人石××、石××、闫××、石××等人证言以及书证会议记录、《淅川县矿产资源管理站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寺湾矿产分站08年上报非法开采情况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淅川县矿产资源管理站矿产各分站有做好辖区企业巡查工作,在巡查中,发现有无证开采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矿产站法制股查处的职责的事实;被告人连某是2008年8月被调任寺湾分站站长的事实;毛堂乡X村大黑沟朱治军无证开采矿点寺湾分站没有上报到矿产站法制股的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人全××、许××、詹××等人证言、毛堂乡人民政府(2007)X号文件及该乡X村矿管小组成员名单等依据相互印证证实,马某某接受毛堂乡政府委托,负责本村第一、六、九、十村X组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主要对辖区矿山企业进行巡查管理,发现违法开矿行为予以制止,并上报乡政府的事实,马某某在工作中没有发现第十村X组所辖大黑沟朱治军矿点非法生产情况的事实。有证人杨××、朱××、王×证言,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毛堂乡X村大黑沟朱××死亡事故情况说明、毛堂乡派出所证明及死亡证明、淅川县人民医院朱××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朱××在无证开采钒土中,洞口塌方被当场砸死,朱××被砸伤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被告人马某某受国家机关淅川县X乡政府委托,对其分管区域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中,没有切实履行职责,二被告人的疏忽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被砸伤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法律、法规赋予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的基本职责是对辖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另根据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站08年工作规定,各矿产分站除做好对辖区矿山企业资源费征收工作外,还应做好本辖区矿山企业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上报矿产站法制股查处,被告人连某作为寺湾分站站长,在对矿山企业巡查中,没有及时发现大黑沟非法采矿点上报查处,致使该矿点得以生产开采,造成朱治军被砸死、朱保军被砸伤重大事故,这与被告人连某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人辩解所认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所认为朱治军的死和被告人连某的职责没有因果关系,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助理审判员:黄某晖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兼):张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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