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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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森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李某丁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某斯德哥尔摩市。

法定代表人卡尔•奥洛夫•布劳姆威斯特,总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罗兰德•海格曼,集团审计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第三人李某丁。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利森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李某丁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利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杨某某,第三人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李某丁针对原告艾利森公司拥有的第x.X号名称为“信令网关”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即附件5可以视为原始申请文件。

本专利权利要求1、11、17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属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即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信令网关中的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的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与之相关的内容“SS7信令业务由第一STP或者x发送到第一x。在STP/x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X层98、MTPX层96和MTPX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该信令业务然后通过SS7链路X行进并到达x。x接收SS7信令业务并且应用MTPX层84、MTPX层86、MTPX层88、视情况而定可选地使用SCCP层94、x协议功能(x)(NIF)层114、MTP3-用户适配层(M3UA)112和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110”(参见附件5第8页第14行-20行,附图5),由此可见,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包含在STP/SEP的处理过程中,并不包含在信令网关的处理过程中。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17-31未克服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范围的缺陷,也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1无效。

原告艾利森公司诉称:1、被诉决定中认为只有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明确说明”,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这种尺度实际上只限于“文字记载的内容”,而排除了“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明显超出审查指南的规定的标准,属于法律适用不当。2、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1的表述“第一信令网关SG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完全能够直接确定所接收的该SS7信令业务就包括该TCAP数据。毫无疑问,当转换层转换所接收的包括该TCAP数据的信令业务时,是把TCAP数据作为信令业务的有效载荷来转换的,而不是无效决定所认为的TCAP参与协议转换。而且从说明书中能够看出:转换层根本就没有包括TCAP层。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撤销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本专利中所提到的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指的是TCAP数据单元而非协议层;2、原说明书(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16-17行)记载了“SS7协议的硬件和软件功能被分成称作层(x)的功能抽象(x)”,在原说明书(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6页第25行-第27行)记载了“SS7协议栈的最后一部分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96,其支持在SS7网络50上的应用和x无连接服务之间的非电路相关数据的交换”,由上述内容可知,在本专利中TCAP是指完成在SS7网络50上的应用和x无连接服务之间的非电路相关数据的交换的功能抽象,即TCAP层,而非TCAP数据单元;3、专利权人提到原说明书第8页记载的内容“如图所示,SS7信令业务由第一STP或者x发送到第一x。在STP/x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X层98、MTPX层96和MTPX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中的TCAP层96、SCCP层94、MTPX层98、MTPX层96和MTPX层84都是STP/SEP中的协议处理层,对信令业务数据进行的上述相应的协议转换或处理,并且,说明书第8页第6-8行记载了“x、114B具有以协议转换层形式的转换装置,这允许这些SG从SS7网络中的节点接收SS7信令业务、把该信令业务转换成相应的IP格式的消息或者IP消息流,并使用IP在IP网络内传送该IP消息流以实现路由选择”,并参照说明书附图5,可见,TCAP层仅位于STP/SEP内,网关SG接收了SS7信令业务后,使用协议转换层将SS7业务转换为IP消息流。综上可见,原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在SG中包括TCAP层,也未记载SG中处理TCAP数据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SG中包含有TCAP数据单元或是TCAP层。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第三人李某丁述称:“TCAP”与“TCAP数据单元”是两个不同概念,本专利说明书中的TCAP是SS7协议栈的一个子层,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转换层包含TCAP、MTP1、MTP2、MTP3和M3UA”正好与说明书的定义相符,TCAP是转换层的一个子层。故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信令网关”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14日,专利号为x.8,专利权人为艾利森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经由因特网协议IP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SS7信令业务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第一信令网关SG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

使用协议转换层把所述SS7信令业务转换为IP消息流,其中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x、消息传送部分x、消息传送部分x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

通过在所述IP消息流中路由该信令业务到第二SG来经由该IP网络传送该信令业务,其中第二SG能够支持和第一SG的对等通信;以及

第二SG接收该IP消息流并且从该IP消息流中恢复SS7信令业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确定如何经由所述IP网络来路由SS7信令业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使用NI和DPC确定如何路由SS7信令业务的步骤之前是全局标题转换以揭示信令业务的DPC的步骤。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第二SG发送SS7信令业务到第二信令点。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支持对等信令。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SCTP关联来传递IP业务。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所述SCTP关联来在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之间传递与管理相关的消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所述SCTP关联来在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之间传递目的地可用性消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所述第一SG将信号链路连接控制部分SCCP协议用于把所述SS7信令业务的全局标题转换为目的地。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在全局标题转换之后揭示的目的地来为所述SS7业务选择路由。

11、一种用于经由因特网协议IP主干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SS7信令业务的信令网关,包含:

到SS7信令链路的SS7接口;

到IP信令链路的IP接口;以及

转换装置,包含在所述SS7接口和所述IP接口之间的协议转换层,用于把从所述SS7信令链路接收的SS7信令业务转换为适合于经由所述IP信令链路传输的IP业务,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x、消息传送部分x、消息传送部分x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转换装置包含SS7-IP转换层。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S7-IP转换层包含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CTP和M3UA允许基于所述业务的网络指示符和目的地点代码、经由所述IP信令链路的SS7信令业务的路由选择。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S7-IP转换层包含信号链路连接控制部分SCCP协议层。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CCP协议层允许所述SS7信令业务到目的地点代码的全局标题转换。

17、一种用于经由因特网协议IP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SS7信令业务的系统,包含:

两个或更多个信令点,每个信令点能够经由SS7网络发送和接收SS7信令业务;

第一信令网关SG,适合于经由所述SS7网络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所述第一SG被配置为使用协议转换层把SS7信令业务转换为IP消息流,并在所述IP网络上路由所述IP消息流,其中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x、消息传送部分x、消息传送部分x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

第二SG,被配置为通过在所述IP网络上、和所述第一SG的对等IP通信来接收所述IP消息流,并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所述SS7信令业务,所述第二SG适于在所述SS7网络上为恢复的SS7信令业务选择路由到特定的第二信令点。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一个所述信令点是SS7信令转接点STP。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一个所述信令点是SS7信令端点SEP。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SEP是SS7服务交换点SSP。

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SEP是移动交换中心。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被进一步配置为使用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确定如何路由所述信令业务。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使用全局标题转换来确定所述DPC。

24、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共享同一个目的地点代码DPC,从而保存DPC。

25、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经由所述IP网络传送所述IP消息流。

26、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使用x协作功能NIF层来在MTPX层和M3UA层之间交换SS7信令业务。

27、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经由所述IP网络接收所述IP消息流。

2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使用所述M3UA来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所述SS7信令业务。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使用x协作功能NIF层来在MTPX层和M3UA层之间交换SS7信令业务。

3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被配置为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SS7信令业务。

3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被配置为把SS7信令业务转换为所述IP消息流。”

针对本专利,第三人李某丁于2008年11月27日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17-31不符合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9、10、1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人李某丁提交的与本诉讼案有关的证据包括:

附件1:标题为:x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49页;

附件2:标题为:x-x(M3UA)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92页;

附件3:标题为:x-x(M3UA)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39页;

附件4:标题为:ITU-TQ.x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3页;

附件5: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共17页,其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通过因特网t协议(IP)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SS7)信令业务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第一信令网关(SG)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

该第一SG通过在IP消息流中路由该业务的方式来通过所述IP网络把该SS7信令业务传送到第二SG,所述第二SG支持所述IP网络上和所述第一SG的对等信令;以及

第二SG接收所述IP消息流并且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SS7信令业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使用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确定如何通过所述IP网络来路由SS7信令业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NI和DPC来确定如何路由该SS7信令业务的步骤是在全局标题转换以揭示该信令业务的DPC的步骤之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第二SG发送SS7信令业务到第二信令点。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协议来支持对等信令。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SCTP协议来支持对等信令。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SCTP关联来传递IP业务。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使用所述SCTP关联来在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之间传递与管理相关的消息。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关联来在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之间传递目的地可用性消息。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所述第一SG使用SCCP协议来把所述SS7信令业务的全局标题转换到一个目的地。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使用在全局标题转换之后揭示的目的地来路由所述SS7业务。

12、一种用于通过因特网协议(IP)主干网来路由信令系统7(SS7)信令业务的信令网关,包含:

到SS7信令链路的SS7接口;

到IP信令链路的IP接口;以及

在所述SS7接口和所述IP接口之间的转换装置,用于把从所述SS7信令链路接收的SS7信令业务转换为适合于通过所述IP信令链路传送的IP业务。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令网关,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装置包含SS7到IP转换层。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令网关,其特征在于:所述SS7到IP转换层包含SCTP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协议层。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信令网关,其特征在于:所述SCTP和M3UA允许基于所述业务的网络指示符和目的地点代码、通过所述IP信令链路的SS7信令业务的路由选择。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信令网关,其特征在于:所述SS7到IP转换层包含SCCP协议层。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信令网关,其特征在于:所述SCCP协议层允许所述SS7信令业务进行全局标题转换到目的地点代码。

18、一种用于通过因特网协议(IP)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SS7)信令业务的系统,包含:

两个或多个信令点,每个信令点能够通过SS7网络发送和接收SS7信令业务;

第一信令网关(SG),适合于通过所述SS7网络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所述第一SG被配置为把SS7信令业务转换成为IP消息流和在所述IP网络上路由所述IP消息流;

第二SG,被配置为通过在所述IP网络上、和所述第一SG的对等IP通信来接收所述IP消息流,并且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所述SS7信令业务,所述第二SG适于在所述SS7网络上为恢复的SS7信令业务选择路由到特定的第二信令点。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信令点是SS7信令转接点(STP)。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信令点是SS7信令端点(SEP)。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SEP是SS7服务交换点(SSP)。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SEP是移动交换中心。

23、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被进一步配置为使用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确定如何路由所述信令业务。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使用全局标题转换来确定所述DPC。

25、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共享同一个目的地点代码(DPC),从而保存DPC。

26、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通过所述IP网络传送所述IP消息流。

27、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使用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来以所述IP消息流的形式、通过所述IP网络传送所述SS7信令业务。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使用x协作功能(NIF)层来在消息传送部分(MTP)X层和所述M3UA层之间交换SS7信令业务。

2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通过所述IP网络接收所述IP消息流。

3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SG使用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来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所述SS7信令业务。

31、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SG使用x协作功能(NIF)层来在消息传送部分(MTP)X层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层之间交换SS7信令业务。

32、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G被配置为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SS7信令业务。

33、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SG被配置为把SS7信令业务转换成为所述IP消息流。”

附件5说明书记载的与“TCAP”相关的内容为:“SS7协议栈的最后一部分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96,其支持在SS7网络50上的应用和x无连接服务之间的非电路相关数据的交换”,“SS7信令业务由第一STP或者x发送到第一x。在STP/x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X层98、MTPX层96和MTPX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该信令业务然后通过SS7链路X行进并到达x。x接收SS7信令业务并且应用MTPX层84、MTPX层86、MTPX层88、视情况而定可选地使用SCCP层94、x协议功能(x)(NIF)层114、MTP3-用户适配层(M3UA)112和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110”。

2009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李某丁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2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它的无效理由与请求书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一致。

据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被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中的附件5、被诉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下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经审查,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1、11和17中在申请过程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该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即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直接记载信令网关中的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的技术特征,且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关于“TCAP”的任何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与之相关的内容是:“SS7信令业务由第一STP或者x发送到第一x。在STP/x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X层98、MTPX层96和MTPX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该信令业务然后通过SS7链路X行进并到达x。x接收SS7信令业务并且应用MTPX层84、MTPX层86、MTPX层88、视情况而定可选地使用SCCP层94、x协议功能(x)(NIF)层114、MTP3-用户适配层(M3UA)112和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110”(参见附件5第8页第14行-20行,附图5),由此可见,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是协议层,其包含在STP/SEP的处理过程中,并不包含在信令网关的处理过程中。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1、17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原告主张技术特征中的“TCAP”指的是“TCAP数据单元”,而非“TCAP协议层”。本院认为,一般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处理装置是用处理装置自身结构特征来限定,不会用被处理装置所处理的被处理物来限定处理装置组成成分、结构;增加的技术特征“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表明了转换层的组成包括TCAP,而本专利中的转换层是由协议层组成的,转换层的组成不包括被其处理的数据,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看到该特征后,只会认为TCAP是指TCAP协议层,不会想到TCAP是TCAP数据。而且由本专利原说明书的内容可知,说明书中提到的“TCAP”是“TCAP协议层”,不是“TCAP数据”。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鉴于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17-31未克服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范围的缺陷,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某丁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闫立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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