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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曾用名贾某军),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保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田雪兰,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申国超,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兰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均系新乡县X街村人,两家东西相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2008年9月11日,原告在拆旧房盖新房的过程中,因宅基地是否占用了通道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6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纠纷的根源在于原告折旧房建新房时是否占用了公共通道,其本质问题是原告建新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四至)确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依法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原告贾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

上诉人贾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在原审作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原审却以土地使用权侵权为案由进行审理不妥。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孟某某答辩称:1、贾某某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缺乏依据,相反其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原审以土地使用权侵权为案由进行审理并无不妥。2、本案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确定问题,依法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总之,原审裁定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建新房时与孟某某发生纠纷,系因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土地使用权而引起的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作出驳回贾某某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贾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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