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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北京奥婷美容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15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504号

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砾心,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婷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新世界太华公寓1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婷美容中心职员,住(略)-222。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北京奥婷美容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齐某某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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