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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11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是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n)上,使用了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幅摄影作品。该幅摄影作品是本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0905。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被告以公开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人民币6000元。

被告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公司使用原告指控侵权的摄影作品,是从原告网站上获得的,当时原告的网站上没有著作权声明,并说明任何人只要成为原告的会员,都可以免费使用其照片,故本公司使用其摄影作品并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虽然原告的网站目前已加注了版权声明,但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于情于理均有不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未经许可,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使用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二、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当庭向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2月27日之前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四、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0元(于2003年2月27日之前交纳),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五、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别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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