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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鄢某甲、鄢某乙、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所在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林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鄢某甲、鄢某乙、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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