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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0年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8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同年5月7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X街一理发店,盗取被害人张XX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主机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XX的陈述,证人余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既往表现证明、因抢劫和盗窃犯罪被判处徒刑的刑事判决书、被盗电脑主机照片、失主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赃物追退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宣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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