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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周某乙、郑某某、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丙、苏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秦某某、汤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5日被取保候审。系聋哑人。

指定辩护人郑某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于2010年2月7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5月6日被抓获,8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因一审判决的刑期届满于2010年2月5日被释放。

原审被告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乙、郑某某、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丙、苏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秦某某、汤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以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以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以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以周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以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以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以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以汤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x元。周某甲不服,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审判员王秀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胡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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