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瑞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仙桃市中医院,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院长。
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汉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仙桃市中医院享有使用权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以北占地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对该协议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仙桃市中医院享有使用权、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以北、使用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