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城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逢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潜江市X路X号建筑面积为2353.14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