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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能执行。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被执行人用其开发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X号楼一单元X室抵偿债务x元,余款x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已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X号楼一单元X室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x元。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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