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Zx口区常码头发展三村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0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8年4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能执行。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万元;被执行人用其开发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X号楼一单元X室抵偿债务x元,余款x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已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恒迪建材家居市场X号楼一单元X室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x元。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