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副经理,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市玉峰酒业超市配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中央粮油批发市场北门X号。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北京市玉峰酒业超市配送中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凤酒公司于2007年5月18日以其需进一步查明本案侵权人主体及侵权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北京市玉峰酒业超市配送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凤酒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原告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高英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