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迪奥世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鑫福里小区苗圃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告北京迪奥世家制衣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x号《关于第x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迪奥世家制衣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迪奥世家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迪奥世家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迪奥世家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