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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3生。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生。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2003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她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她毒打虐待,双方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5年6月份,被告因琐事再次毒打她,她曾回娘家居住生活三个多月,2009年5月份,被告再次施暴,她无法忍受,遂离家出走至今。她认为,她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她所有。

被告李某某当庭口头辩称,他没有殴打过原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贾某某、被告李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份,经媒人介绍原、被告双方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因家庭琐争吵,2009年5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

另查明,原告贾某某患有双耳先天性耳聋伴语音不清。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贾某某明确表示,愿意放弃个人婚前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吵打,原告曾多次回娘家生活,2009年5月,原告再次回娘家后,起诉离婚,在此期间,被告李某某从未登门致歉,以征求原告谅解。庭审中,经本院耐心调解无效,原告贾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无和好可能,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对此,应当视为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宇飞

审判员杨以峰

助理审判员王彬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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