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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科润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59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5949号

原告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科润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路X号X栋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润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收取4407.5元,由原告北京智诚寰宇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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