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