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0)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