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住所地新疆昌吉洲五家渠蔡家湖镇。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厂厂长。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告新疆石河子花园镇龙杯洒厂,住所地新疆石河子花园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厂厂长。
被告保定醉侯春酒厂,住所地河北省徐某县南张丰。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厂厂长。
被告河北省藁城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
本院审理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诉新疆石河子花园镇龙杯酒厂、保定醉侯春酒厂、河北省藁城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于200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负担。
审判长贺双灿
审判员董某秀
审判员韩秋萍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