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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与新疆石河子花园镇龙杯酒厂、保定醉侯春酒厂、河北省藁城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50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石民五初字第(略)号

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住所地新疆昌吉洲五家渠蔡家湖镇。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厂厂长。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被告新疆石河子花园镇龙杯洒厂,住所地新疆石河子花园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厂厂长。

被告保定醉侯春酒厂,住所地河北省徐某县南张丰。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厂厂长。

被告河北省藁城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

本院审理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诉新疆石河子花园镇龙杯酒厂、保定醉侯春酒厂、河北省藁城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于200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新疆五家渠古域酿造厂、张某负担。

审判长贺双灿

审判员董某秀

审判员韩秋萍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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