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私营企业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退休职工,住(略)。居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吴三刚,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