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采矿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袁溥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