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局作出的普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家军支付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x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10)普非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并以(2010)普执字第X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在本市的原居住地,目前去向不明,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