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环境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上海某环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签订的《某系统之土壤换热器安装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8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环境系统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8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0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25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