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凤翔开发区凤翔三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弗来明·霍飞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文砚,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女,52岁,回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X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耀远,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嗣颖,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证据原因为由,于2003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5元,均由北京依诺维绅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魏湘玲
审判员孙苏理
二ОО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