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市捷高某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新源东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北京顺驰置地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华宏幕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08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