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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耿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X与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国田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耿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1988年底,经媒人介绍同被告相识,于1989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9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10月7日生育长子耿Y,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耿M,现两个儿子均在部队服役。原告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09年8月起诉同被告离婚,经清丰县法院做调解工作,被告写下保证,今后不再同我生气、打我,于是我撤回了起诉。在我撤诉后,被告恶习不改,于2009年农历11月25日因为一个电话,被告打我一顿;于2010年农历5月10日,因被告借给一个女人钱,我一说被告,又打我一顿;2010年7月20日因被告中午没有在家吃饭,回家后就给我要手机,后又在我姐姐门市用电瓶块砸我,我用剪刀还击,将被告扎伤。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再次起诉同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耿XX辩称,我同原告已经生活了二十年,原告也为家庭出了力,我们的孩子也快从部队回来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不同意同原告离婚。原告也孝敬老人,对家里的其他人也好。因为电话的事,我是打了原告,我向原告道歉,以后原告想干什么我不干涉,保证不再打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9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10月7日生育长子耿Y,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耿M,现两个儿子均在部队服役。原告2009年曾因琐事提出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于同月26日再次提出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经二十多年,并生育两个儿子,且均在部队服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双方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完整的家庭生活,为家庭负责,为儿女做好表率。不应因为琐事就忘记自己早已是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之人,不能以一时之气就让自己的父母寒心,更让自己的孩子伤心,双方也陷入悲痛之中,影响整个家庭和关心着双方的亲朋好友的身心健康,同时,双方都应自我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互相体谅,多思对方之长处,常想对方之优点,携手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在婚姻生活中,虽然原、被告因琐事闹些矛盾,但还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况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耿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国田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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