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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诉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男,57岁。

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57岁。

上列原、被告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常青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纯举、人民陪审员兰杏丽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嵩县X街经营一农资经营部,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进货。从2006年10月21日至2007年8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进货折款合计4732.90元。扣去2007年6月份应给被告工资300元,扣去被告推广面积710亩的应提款426元,减去被告已付1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6.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6.90元及自2007年12月9日至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自己扣留被告3000元是行使自助权,是合法行为。因为被告与原告邢某某之间账没有算,被告曾受雇于原告邢某某做技术指导一年,只开了三个月工资;原告还承诺按全县销售的种子数量每斤给我提成0.15元。原告尚欠自己工资、销售种子应提款共计x多元。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都是农资经营商户,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进货。从2006年10月21日至2007年8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进货折款合计4732.90元,尚有3006.09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付,引发讼争。

以上事实有原告邢某某提供的、被告周某某确认无异议的2006年10月21日至2007年8月18日被告周某某签字的票据10张为证。

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07年12月9日至今欠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原告无提供证据。被告周某某提供要求赔偿书一份、照片6张,证明原告曾出售劣质除草剂致原告等人遭受经济损失7808元,要求原告赔偿,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关系,依据买卖合同规定,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及时支付。被告辩称自己是行使自助权,原告尚欠被告提成款及工资x多元的理由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任何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求被告支付2007年12月9日至今欠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被告可另案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某某欠款3006.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原告预交不退,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青意

审判员张纯举

人民陪审员兰兴丽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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