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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据法律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就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8日男方到女方定居,婚后当年生育一子张××。由于性格不和,原告于2005年正月外出务工,2006年仅回家一次,现原、被告分居已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原、被告离婚;财产均分,小孩由其本人决定跟随生活。

被告杨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抚养小孩,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50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随原告张某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杨某每月给付小孩抚育费25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竹山底组砖混结婚堂屋一间、厨房一间及堂屋和厨房中间的卧室一间归被告杨某所有;另外两间卧室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所有的两间房屋自愿赠予小孩张××。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华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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