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凌独任审判,书记员谢娜担任记录。于2010年2月2日进行庭前调解。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3日履行婚姻登记,2002年11月原告生育一女(杨××)。刚开始婚姻生活时,原、被告感情尚可。双方相处时间较长后,因各自性格差异较大,自2005年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止,以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双方小孩成长亦受到影响,为使双方有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购置座落在芷江镇开发区X室门面一间,并向原告亲属借款x元。
被告杨某乙未予书面答辩。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由原告杨某甲抚养,随原告杨某甲生活,自2012年1月起每月初第一日由被告杨某乙给付杨××抚养费500元,至杨××成年时止。杨××的学杂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三、共同财产:座落在芷江镇开发区二栋X室门面一个归原告杨某甲所有;
四、共同债务:所借原告杨某甲姐姐杨某妹4400元;杨某妹3000元;杨某妹x元;杨某香3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杨某乙于2012年12月底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江凌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