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
被告徐某。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利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严某B。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并由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严某B随原告严某共同生活,被告徐某从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严某B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严某B年满18周岁止。
三、在原告严某处的婚后共同存款10,000元,其中5,000元归原告严某,5,000元归被告徐某;原告严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被告徐某该5,000元。
四、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9月2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