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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06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061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立公,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X号丰联广场大厦X层X单元、X单元-X单元。

法定代表人正某某。

被告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菅野二二夫,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向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由王某某负担477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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