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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48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4888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旺兴,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镇工业园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旺兴,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X号。

被告高某某,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X-X-X摊位业主。

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高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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