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旺兴,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镇工业园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旺兴,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X号。
被告高某某,北京市西城区天意新商城X-X-X摊位业主。
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高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某某、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