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x路xxx弄xx号xxx室。
被告B,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乡xx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x村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