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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孔某某、常某等人(二人另案处理),受杨某丁、胡某某、杨某甲等人(三人均已处理)指使预谋后,手持由杨某甲、胡某强、贺银安买来的钢管及其白手套,由被告人张某带人将周某庚、周某己、周某娜打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周某己为轻伤,周某庚、周某娜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所起的作用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因杨某丁、胡某某、周某乙、徐某丙等人承包的天瑞水泥厂工程被周某庚等人拦截,贺俊杰、杨某丁、周某乙、胡某某等人预谋,共同出资让胡某某、孔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等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天瑞水泥厂附近,并购买钢管、白手套等物品,分发给张某等人手中。被纠集来的人员戴白手套持钢管、长刀聚集在天瑞水泥厂大门口路两侧,周某乙、杨某丁、胡某某等人坐在徐某丙的白色面包车内遥控指挥现场,徐某丙向周某乙、杨某丁、胡某某报告周某庚的踪迹后,周某乙、杨某丁、胡某某指使孔某某带领张某等人将周某庚,周某己、周某辛打伤,经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周某己所受损伤为轻伤,周某庚、周某辛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2008年3月份,许昌县X镇X村水泥厂开始搞基建的时候,胡某某让我过去往水泥厂送土。干了一段时间,俺村的杨某伟也想承包工程,让我给他介绍介绍,争取把工程拿下来。我就同意了。当时我知道周某民也在争水泥厂的路面硬化及土方工程。当天下午,水泥厂门口停了几辆工程车,有人故意拦住不让进院,周某民喊了一百多人,杨某伟、胡某某也喊了百十人,当时都站在水泥厂门口的路边上,准备打架。当时孔某某过去让拦车的人让开,那个人不让,孔某某就打了那个人两耳光,然后我就到工程车上,把车发动起来往前冲,拦车的人就赶紧让开了,我就开着车进到院内了。到了下午5、6点,徐某丙过来对杨某伟、周某乙、胡某某、罗三说周某庚过来了。胡某某就对我和孔某某说挑几个人过去打他一顿。孔某某和我就挑了四五个人,过去把周某庚打倒在地了。我们准备往水泥厂外边走,周某庚拿着钢管从后边撵过来不让我们走。这时刘某龙和其他人就拿着砖头砸开了。这时周某庚的父亲也出来,手里拿着钢管过来打我们,我、孔某某等人就又将周某庚的父亲打倒在地。当时周某庚的父亲、妹子也在那里骂。刘某龙和其他人就拿着钢管把周某庚撵回村里了。打完以后人就散了。

2、同案犯常某供述:2008年3月17日下午二点左右,孔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喊人去帮他打架,他说不会亏待我。我就给张创和刘某龙打电话,他们俩已经在水泥厂了,我又喊了高峰、文峰、大龙去了,每人发了一瓶绿茶和帝豪烟,当时已经有很多人,手里拿着钢管和砍刀。孔某某把我拉到一边让挑几个壮实的去打。一会儿我听到水泥厂院内有打架的声音,我进去一看一个中年男子倒在地上,随即手里掂着钢管出来了,还有一个60岁左右的老头和一个女的,孔某某和一个叫“刚”的过去用砖头砸他们,把他俩打伤了,那个中年男子跑了,我们就散了。晚上孔某某让我去拿了600元钱。

3、同案犯杨某丁供述:2008年3月17日上午,将官池村书记周某民指使王青甫、徐某戊等人纠集社会上的一百多无业人员到天瑞水泥厂我承包的工地堵大门不让进土,发的红毛巾、手掂钢管和砍刀。给我送土的是周某乙、罗三(罗彦增)、徐某丙等人成立的劳务公司,于是我和罗三、胡某某、周某乙一起到我承包的浴池三楼商议,我出一半钱,他们出一半钱找社会上的人与周某民对着干。下午胡某某、孔某锋喊了一百多人,徐某丙准备了三、四十根钢管,我让杨某甲买了200元钱的钢管,让贺银安买了300元钱的白手套,我和罗三、周某乙在徐某丙的面包车上坐着商议,徐某丙说周某庚过来了,问我们打不打,后来孔某某挑了几个人把周某庚及其父亲、妹妹打了一顿,打完架后,让杨某甲把钢管收起来放到我浴池那儿了。按规矩给喊来的人每人100元钱,其中发的有白手套、绿茶、帝豪烟。我共花了x元钱。

4、同案犯胡某某供述的内容与杨某丁供述的内容一致。

5、被害人周某己陈述:2008年3月17日下午5点左右,我路过天瑞水泥厂门口,看到好多人打我儿子周某庚,我上去护我儿子,那个叫虎子的人和很多年轻孩上来打我,用砖头砸我头部,当时把我砸晕了,后来他们把我儿子周某庚和女儿周某辛都打伤了。他们是胡某某领的人,大概有一百多人,打我的有几十个人。

6、被害人周某庚陈述:昨天下午3点多钟,俺村王庆甫给我说胡某某找了八九十个社会上的人准备打我,下午5点多,在天瑞水泥厂院里,胡某某就指使虎子领了十几个人来对我拳打脚踢,我身上多处受伤。走到水泥厂门口,虎子领着一群人拿着砖头和钢管又上来打我,我父亲周某己和我妹妹周某辛上来护我,我父亲头部当时就被虎子及其领的人打伤了,我妹也受伤了。

7、被害人周某辛的陈述与周某己、周某庚的陈述相一致。

8、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某己、周某庚、周某辛受伤的情况。

9、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

10、许昌县人民法院(2006)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判决,原判余刑二年另五个月二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另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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