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西邻居张某乙在本村相遇后,因两家关系多年不和睦,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许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0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西邻居张某乙在本村相遇后,因两家关系多年不和睦,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许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达成了和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0年3月31日中午,我在外面和朋友喝酒了,下午4点左右被朋友送到了家门口。我送朋友时见张某乙开着他家翻斗货车自西向东停在了他家门前的空地上,我没进家,在门口喊我妻子张秋香一起去我村西头我家开的诊所(我是村医),我妻子出来后,我在前面走我妻子在后面跟,我们走到张某乙家门口,见张某乙在门前路中间站着,他叉着腰瞪着看我,我说他:\"这咋回事,你找事哩\"。他说:\"你说咋回事,你找事哩\",说完后用左拳打在我的右眼处,一下就把我打倒在地上,停了一会儿,我从地上站起来,就提着张某乙、牛梦珍的名字骂:\"妈那X、尻你妈,你们这么赖种,借钱借出仇某\"。他们也回骂我了,我们骂着骂着就欺到一块了,我很生气,伸手就朝张某乙面部打,张某乙把我推倒在地。他又上前打我,用拳头朝我脸上、嘴上打,我也还手打张某乙,用手朝他面部还击,牛梦珍还用手朝我脸上挖。我们正打时,村上近门的张永安把我拉了起来。还说我们别打了。随后,我又到张某乙家门前路上提着他们的名字骂他们。一会儿,民警就来了,民警来时我还在骂张某乙,民警问了我们怎么回事,我们说了一下。我们两家在村上是近门,两家以前因为借钱还钱引起的矛盾,不说话好几年了。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0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我从外面开货车回到王信庄六组家门口,把车停在我家对面空地上,下车后,听见我家东邻居张某甲在我家门口比鸡子骂狗骂着人,我当时没有理他,拿着车上机油和黄某就回家了,进到屋把东西放下,和我妻子说了几句话,就出来到车后边,并把车后厢打住。这时,张某甲走到我身边,看着他像是喝酒了,他眼瞪着我,用手指着我的鼻子说“你老婆干的事真绝”,张某甲就用他的肚子拱我(他个子比我高),我也用手指着张某甲说“你还能打我”,我刚说完,张某甲就用右拳照我的肋巴处捶了一下,我就对在旁边的张秋香(张某甲的妻子)说“嫂子,他动手打我啦”,张秋香就拉张某甲,张某甲不走,随后张某甲又用拳头朝我的头部两边太阳穴各打了一下,又朝我的鼻子上打了一下,鼻子当时就流血了,我见我鼻子流血了,一生气就和张某甲对着打,我是用拳朝张某甲的脸部打的,我俩就相互开始互殴,张某甲打我一下,我就打张某甲一下,我俩相互打了七、八下,我俩都摔到在地上了。后来村上的张永安夫妇把我们给拉开了。我老婆牛梦珍拉我回家时,张某甲在我家大门前的小围墙上拿了一小块蓝砖头,朝我老婆的头上砸了一下,我上前把张某甲手里的砖头给夺了过来,随手给扔地上了,我拉着我老婆回家并关住我家大门。这时,张某甲在我家大门外用东西砸我家的大门,我随机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儿,民警就来到现场。我把情况简单的说了一下。我的鼻骨给打骨折了,我见张某甲的嘴也流血了,右眼处肿了,他的伤是我打的。我们两家是邻居,以前有矛盾,不说话好几年了。
3、证人张××证言:2010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我和张某甲一起到村西头我家开的诊所,刚出我家门口朝西3米远,西邻居张某乙开着一辆翻斗货车自西向东停在了他家门的空地上,张某乙下车后,便进他家了。因我丈夫张某甲中午喝了点酒,嘴里嘟囔着说去西边诊所,我不让他去,我俩争执了几句。这时,张某乙从他家出来了。他叉着腰站在路上,看着我们。春亭说:“这咋回事”,张某乙说:“你说咋回事”,说着说着,他俩就欺到一块了。打了起来,张某乙用拳头朝张某甲右眼处打了一下,因张某甲中午喝了点酒,身体摇晃,不当家,便倒在了地上,脸朝上,张某乙就走上前,张某甲在地上就脚踢手捞摸着还手打张某乙,张某乙又用拳头打在张某甲的嘴上,张某甲就用手打张某乙的脸部,把张某乙的鼻子给打出了血,我见张某甲嘴打出血了。便上前拉架,在拉张某甲时,张某乙一提手,碰住我的嘴了,就坐那哭了起来。后村上的张永安夫妇把他俩拉开了。张某乙的妻子牛梦珍把张某乙拉回他家了。张永安拉张某甲回家时,张某甲挣着不回去,就在张某乙家门口处随手拿了一块瓦片砸张某乙家大铁门,他们没敢开门。我拽住张某甲把他拉回了家。张某甲不愿在家,又出来了,坐在了门口内。我在他边处站,这时,民警就来了。还问我们双方咋回事,我们说了一下。我和牛梦珍没有参与打架。
4、证人牛××证言:2010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我在家闲坐时,我丈夫张某乙修车回到家中对我说“修车花了六、七百元。”我说他“修了就修吧,东西哪”,张某乙对我说“东西拿回来了,车厢后门没有打”,我说“打住吧”,张某乙就出屋到门外面打车后厢门。一会儿听见外面路上有人骂人,我就出去看看咋回事,我走到门口时看见张某甲手指着张某乙的鼻子说“你老婆干的事真绝”,张某甲的妻子张秋香在张某甲身边站着,张某乙也用手指着张某甲说“你还能打我”,张秋香就用拳头照张某乙的身上打,张某乙抱着两胳膊没有还手,张秋香拉张某甲,张某甲不走,说着说着他俩就欺到一块,张某甲用拳头照张某乙的脸打了一下,张某乙的鼻子就流血了,张某乙就开始还手打张某甲,张某乙照张某甲的脸部就打,他俩就相互殴打,张某甲打张某乙一下,张某乙就打张某甲一下,我和张秋香各自拉自己的丈夫不让打架,后张某乙将张某甲推倒在地上,张某甲随即从地上站了起来,又伸手打张某乙,还抓住张某乙的衣领。这是,村上的本家侄子张永安夫妇过来把他俩劝开了。张永安抱着推着张某甲朝东走,张某甲挣着不回去,我和张某乙回我家门口了。张某甲又过来,从我家门口前拿了一块小蓝砖照我头上砸了一下,我丈夫就拉着我赶紧进家了,并关住了大门,这时,张某甲在我家大门外用东西在砸我家的大门,我丈夫随机打电话报警了,一会儿,民警就来到了现场。我和张秋香都没有参与打架。
5、证人杨××证言:2010年3月31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在家院内缝被子时,我丈夫张运安(村上人都叫他张永安)在堂屋门口喊我“巧玲,听见咱家房后吵架呢”,我说“你去外面看一看”,张运安就出去了。停了一会儿,我也去我家房后看咋回事(我家房后是村X街),我走到我家房后大街时,见张某甲和张某乙二人在张某乙家门前的路上撕拽着打(张某甲在地上坐,张某乙夫妇在张某甲迎面站,张某乙和张某甲在撕拽着打),张运安拉着张某甲在劝架,让张某甲起来,张秋香坐在张某乙门前的石头上哭,我走过去对张秋香说“婶,别哭了,有人管好,还是没人管好啊,回家吧”,又扭头对有一米远的张某乙夫妇说“回去吧”。正说时,村上张绍卿的妻子从东面过来,也劝张秋香让她回家,于是我俩一起将张秋香拉到她家的门口处,在那停了一会儿,我就回家做饭了。我见张某甲脸上流着血,右眼处肿着,张秋香嘴唇翻着有血迹,因只顾拉张秋香回家,我不注意张某乙夫妇身上是否有伤。
6、证人王××证言:2010年3月31日下午4时左右,我在我家北边村上一户人家打牌时,听见我家附近热闹闹的,有吵架的声音,我便回家看咋回事。刚走到我家房后大街X路口时,看见我家后邻居张秋香坐在张某乙家门前石头上哭,张某乙、牛梦珍夫妇在他家门口站,张某甲在路上站,张永安拉着张某甲朝东边拉,杨巧玲在一旁劝张秋香,张某甲和张某乙夫妇分别指着对方吵架,我就走过去和杨巧玲劝张秋香让她回家,我和杨巧玲并把张秋香拉到她家门口处,我又过去和张永安一块拉着张某甲让他回家,他挣着不听,我松开手就不再管他了,后张永安把张某甲拉到张某甲家门口。我见张某甲嘴上流着血,右眼处肿了,起了个疙瘩。张秋香嘴唇翻着有血迹,因只顾拉张秋香夫妇,不注意张某乙夫妇身上是否有伤。
7、证人张××证言:2010年3月31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在家东屋内看电视时,我听到我家房子后面(该房间后墙有一窗户)有吵架的声音,我就喊我妻子杨巧玲“巧玲,听见咱家房后吵架呢”,我妻子说“你去外面看一看”,我就出去了。我走到我家房后大街时,见西边七、八米远的地方,张某甲和张某乙二人在张某乙家门前的路上吵架(张某甲在南边站,张某乙在北边站),我见张某甲的右脸部有血迹,我就赶紧走过去,我还没走到跟前时,张某甲和张某乙二人又欺打到一起了,紧接着张某甲倒在了地上,张某乙弯着腰,我过去说“丢手、丢手”,站在他俩中间,张某乙说“我丢手了”,我就把张某甲拉了起来,说“别打了,走走,都回去”,并推着张某甲往东走,还说他“叔、叔,走、走”,扭脸看张某乙时,见他的左脸处有伤。一不注意,张某甲和张某乙又欺到一块打了起来,张某甲又倒在了地上,我又把张某甲拉起来。这时,见我妻子杨巧玲正在劝坐在张某乙门前的石头上张秋香,我推着张某甲一直把他推到我家房后柴堆处,张某甲在那儿躺了一会儿,起来走到路边,随手从张某乙家小菜园(路边)围挡上拿了两瓦片,就朝西走,我在后面跟着他,当走到张某乙家门口处时,我拉住了他,张某乙夫妇回院把大门给关住了。我把张某甲劝回家后,我就回家了。当时张某甲打张某乙一下,张某乙打张某甲一下。很快的时间。我见张某甲脸上流着血,右眼处肿着,张秋香嘴唇翻着有血迹,张某乙左脸处有一块伤,我不知道俩人为啥打架。
8、许昌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
9、悔过书,证实张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放弃民事部分赔偿,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积极与张某乙和解,得到了张某乙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献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