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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成某某金融借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成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成某某于2005年1月13日在原告所属的中沙信用社立据借x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有本息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偿付利息88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成某某于2005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x元,月利率为7.5225‰,到期日为2005年7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成某某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被告成某某、欧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x元及利息8800元,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8月28日前归还原告利息8800元,本金x元由两被告在原告处另行转据。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被告成某某、欧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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