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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06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0619号

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中16-X号新世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哲,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卫俊,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观塘道X号创纪之城第五期东亚银行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行政总裁。

被告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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