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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赵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29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299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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