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吴某(2007年1月11日去世)与原告系祖孙关系,被继承人共生育两子一女,即原告李某父亲李某(2008年9月12日去世)、被告李某、李某,被告李某、李某系李某的妻儿。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及原告李某、案外人钱某名下,被继承人吴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均放弃上述属被继承人吴某名下的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