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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2006)一中行初某第2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206号

原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中国纺织国际科技产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彪飞,山西太原科卫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伟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

两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伟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街X路X-1-503。

两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关铝公司)、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辰公司)、北京伟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伟豪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一中行初某第X号行政判决书(简称第X号判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南辰公司、伟豪公司不服第X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第X号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关铝公司、华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铝公司、华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山西关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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