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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吴××诉被告赵××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严××。

委托代理人唐××。

被告赵××。

原告严××、吴××诉被告赵××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吴××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唐××、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吴××诉称,两原告是夫妻,被告与被继承人严××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原、被告间是公婆、儿媳。2009年2月8日严××去世,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明确严××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房屋二间房屋160平方米,由原、被告各半所有。现原告起诉要求继承其中80平方米的房屋。

被告赵××辩称,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是认可的。被告同意按照严××的遗嘱依法继承,但严××生前有一笔征地养老金,原告曾同意用养老金买墓地,但最后原告反悔,因此被告现在也不同意按照遗嘱分割房屋。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夫妻,被告与被继承人严××于2004年6月登记结婚。原、被告间是公婆、儿媳。2004年在××拆除两间平房,建造了占地70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申请人是严宏刚、赵××。2007年在上海市××在原二上二下楼房的南面申请建造占地10平方米楼房,但实际建造了占地16平方米平房一间。2009年2月8日严××去世,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明确16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被告各半所有。现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户口资料、遗嘱、结婚证、建房许可证、用地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是被告与被继承人严××的共有财产,现严××死亡,立有遗嘱,明确房屋原、被告各半。该遗嘱意味着,严××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归两原告继承。由于上述有证房屋面积与遗嘱中的房屋面积有差异,为有利于各自生活。确定上述房屋二上二下房屋及平房一间产权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合理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二上二下楼房及平房一间原告严××、吴××享有50%的产权,被告赵××享有50%的产权,二上二下楼房中东面一上一下由被告赵××使用、西面一上一下由原告严××和吴××使用,平房一间及楼梯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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