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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路九区X幢X-X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市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张毅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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