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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施XX、胡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XX,该公司职员。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村X号X室。

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村X号X室,系被告施XX之母。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称,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集装箱运输费人民币20万元。两被告系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未通知原告,亦未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注销。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集装箱运输费人民币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施XX及被告胡XX共同辩称,欠款金额属实,对本案事实无争议,希望与原告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XX、胡XX应于2010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20万元。

二、原告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施XX、胡XX再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施XX、胡XX共同负担,于2010年8月底前支付给原告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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