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某某号,现住(略)。
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施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