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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李某申请宣告潘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潘某,男,汉族,。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申请人潘某、李某申请宣告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潘某、李某申请称:二申请人与潘某某系父母与子女关系。潘某某于2001年和孟庙镇X村民潘XX结婚,2002年4月份潘XX出事故不幸身亡。2002年10月1日(农历)潘某某生下儿子,现跟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03年8月份,潘某某回到申请人的家中居住生活。2008年元月份,潘某某外出打工。其外出后至今没有任何音讯。经多方寻找也没有打听到潘某某的下落。至今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潘某、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潘某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漯河市X村X组人,系申请人潘某、李某的女儿。2008年1月份,潘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其家人寻找也未找到。2011年4月14日,申请人潘某、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潘某某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潘某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2001年,潘某某与漯河市X组的村民潘某军登记结婚。2002年4月份潘某军因发生事故不幸死亡。2002年10月1日,潘某某生下与潘某军的儿子潘xx。潘某某回娘家居住及外出打工期间,潘XX一直跟随其爷爷潘某田、奶奶赵清生活。

再查明,潘某某在漯河市X村承包有责任田。

本院认为:潘某某于2008年1月份外出打工后即与家人没有联系,至今已届满两年,经其家人寻找并经本院刊登公告寻找,仍未得到潘某某的消息。申请人潘某、李某申请宣告潘某某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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