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耿某
被告金某
被告金某
被告杨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金某(2004年8月17日去世)与被告耿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女,即原告金某、被告金某,被告金某、杨某是被继承人金某的父母,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金某的名下,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金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金某、被告耿某、金某共同共有;
二、被告金某、杨某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