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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诉王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李X。

原告吴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骆恩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XX。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与原告结婚前已有过两次婚姻,被告欺骗、隐瞒原告,脾气暴躁、好逸恶劳。在原告怀孕生育期间,被告不顾家庭生活负担,自己过着烟酒无度的日子。两年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多次进行沟通规劝,被告不但不听还经常不回家,也不给家用,原告简直无法生活。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并于2010年6月23日发生家庭暴力伤害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辩称,介绍人已如实将被告婚史情况告知原告,未欺瞒原告。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感情均尚好,被告对家庭经济尽到了责任,婚后将工资卡交给原告,失业期间被告的母亲也每月给原告人民币1,000元作为家用。双方确因家庭经济问题引发矛盾,2010年6月23日在原告因生活费的问题再次纠缠被告并先动手的情况下,被告才打了原告一个耳光。现认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开始同居,6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王玮泽。原告系初婚,被告系第三次结婚。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乃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被告一直在尽对家庭的责任,双方仍有感情,今后会改进自己的不足,努力改善与原告的关系并承担经济重担,争取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经济问题引发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以家庭和睦为重,互谅互让,避免争执。即使产生矛盾,亦应以和为贵,谋求正确的解决方法。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以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维系完整和谐的家庭,并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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