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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冯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冯X。

委托代理人刁X。

原告王X诉被告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骆恩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冯X及其委托代理人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感情一般,因被告购房公积金不够,于2008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之后在2009年春节年初一以及同年6月7日被告均因琐事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同年6月14日晚上,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于次日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居住至今。现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冯X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较好,被告自2008年9月双方婚前即搬至原告母亲位于莲花南路的房屋中居住,并将自己的银行存折及银行卡等贵重物品交由原告统一管理。随着感情逐步升温,二人在原告单位附近买房,被告的父母予以资助。双方登记结婚后的两次冲突是在争抢电话之时发生,虽有肢体接触,但非殴打,也未辱骂。现认为原、被告至今非常相爱,愿意等待原告气消之后回心转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好,因原告认为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仍然非常相爱,希望原告给予和好的机会。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家庭生活中发生口角在所难免,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正面的方式予以化解,避免发生肢体冲突,伤害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增进沟通和信任,均以家庭和睦为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应可改善。

现被告坚持要求和好,对此原告应珍惜以往积累的感情,给予和好的机会,双方共同争取婚姻的和谐美满。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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